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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农业网 时间:2018-11-12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日报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未脱贫贫困人口、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人口)的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财政补助比例将从60%提高到100%——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加大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力度、加大医疗救助倾斜力度、完善兜底保障政策、推进“一站式”直接结算信息化建设、落实健康扶贫便民措施、强化政府资金兜底保障责任、规范看病就医兜底保障范围、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等8项措施,进一步加强健康扶贫工作。
根据措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提高5%;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使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按照我区现行甲类药品报销比例给予支付。建档立卡贫困户在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同等情况下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提高5%。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治疗全区统一确定的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在现有政策规定提高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累计提高10%。
自2018年起,每年对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历年滚存结余(不含财政预拨下一年补助资金)支撑能力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地区,可用超过基金支撑能力3个月以上的结余基金,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给予基本医保二次报销。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住院治疗实际报销比例达不到90%、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实际报销比例达不到80%的,符合兜底保障规定的实际医疗费用由各市、县(市、区)政府通过财政补助进行兜底保障。
对罹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肺癌、尘肺、白内障等14种大病和国家确定需集中救治的其他病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集中救治。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财政补助或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费用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兜底保障水平,通过现有保障政策渠道再给予适当补助,将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的注射费、普通换药费、床位费、护理费等经“一站式”直接结算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予以免除。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持扶贫手册(或扶贫部门有关证明)、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等办理入院手续,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对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延期(分期)还款协议,办理出院手续。但对于还款确有困难的,可通过相关保障政策渠道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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