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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84农业网   时间:2018-04-05    作者:佚名    来源:农业农村部

农办渔[2018]25号

为贯彻落实2018年中央1号文件和我部2018年1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渔业绿色发展,进一步推动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7〕25号)(下称“创建通知”),我部决定2018年继续组织开展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数量

今年在全国继续高标准创建30个左右的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发挥示范带动、典型引路的作用。

二、创建标准

各地要严格按照“创建通知”规定标准开展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活动,不得将低于创建标准的稻渔综合种养单位申报为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

各地在考核创建成果过程中,要重点关注核心示范区建设。核心示范区是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的核心关键部分,各申报单位要在核心示范区集成、展示、应用稻渔综合种养先进技术模式,达到“有干头、有看头、有说头”,使之成为可观、可学、可复制的典型示范带动模式。

三、申报材料

申报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荐函。包括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考核意见、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评分表。

(二)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申报表(附件1)。

(三)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申报书(附件2)。

上述材料须于9月28日前报送至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做好示范区创建工作。要积极引导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和家庭农场等参与创建活动,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示范区创建工作进展情况,争取各级政府对此项工作的政策和经费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对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示范区退出机制。各地要加强对已建成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规范发展,切实发挥绿色发展样板作用。对出现权证期限过期、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养殖环境被污染、养殖超标排放等问题达不到标准的示范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我部取消其称号。

(三)加强技术指导。各地要充分发挥科研高校推广机构作用,成立稻渔综合种养专家组,广泛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加快稻渔综合种养典型模式的总结、技术熟化和推广应用。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和拟申报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的单位都要有相对固定的技术服务团队,既负责本单位技术指导,也要对周边地区农户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做好辐射带动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开展稻渔综合种养宣传工作,要将宣传工作作为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五年复审的重要内容加以考核。要大力宣传稻渔综合种养在推动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和绿色发展方面的作用,大力宣传稻渔综合种养在促进优质粮食水产品生产、农渔民增收、推进产业扶贫、提高生态效益和促进三产融合等方面的作用。在宣传方面要做到“三见”,即“见报、见网、见领导”,示范区创建一年内要在当地省级主要报刊杂志上有报道,在网络电视等媒体上有声音,要至少有一位省级领导对本省示范区创建或稻渔综合种养工作有肯定性批示。

其他有关验收、公布等工作继续按照“创建通知”要求执行。

联系人: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科技与质量监管处郝振林(010-59192960),王雪光(010-59191864)。

附件:


1、农业部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申报表.doc

2、农业部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申报书.doc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代章)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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